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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光进行时】办案手记 | 循“三个善于”践初心 法理相融守护银发温情

【字号:    】        时间:2026-08-17      

翻开卷宗那天,鉴定报告上“具有燃烧爆炸性”几个字刺得我眼睛生疼。七旬、文盲、孤村、黑火药——这几个词在我的职业直觉里激烈冲撞:这是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还是法治阳光照不到的角落?

作为一名基层刑检人,我坚信法律从来不是冰冷刻板的文字,公平正义也不该只有严苛凌厉的模样。“三个善于”不仅是办案的方法论,更是丈量法理与人情的一把标尺。

善于穿透卷宗表象,厘清实质法律关系

案件初查,从储存数量、物证鉴定来看,该案形式要件齐备。但一个疑问始终萦绕心头:一位久居乡村的古稀老人,为何会持有爆炸物?是主观故意储存,还是另有隐情?

为还原事实真相,我跟随承办检察官驱车深入乡村实地核查。经与老人交谈、走访邻里、对接侦查民警,完整事实逐渐清晰:案涉黑火药并非老人主动获取,是其已故父亲早年开山垦荒遗留的旧物,多年搁置老屋。房屋翻修时,老人将这批物件搬至新房阁楼。因不懂危爆物品处置流程,又怕随意丢弃危及他人,便自行存放十余年。

至此案件迷雾散去:这不是蓄意违法的恶性案件,而是群众法治认知缺位带来的无心之错。倘若仅盯住物证,局限于卷宗书面材料办案,就会忽略主观恶性,简单用严苛法条苛责一名懵懂老者。穿透式审查,让我们跳出案卷,看见案件背后活生生的人,为柔性司法打下坚实基础。

善于参悟立法本意,把握司法谦抑精神

厘清事实之后,我重新梳理涉爆炸物犯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立法初衷,重点打击买卖、流转、故意使用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办案不能陷入“唯数量论”,必须恪守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锋芒,应当针对恶性犯罪。我们不能苛求一名目不识丁的农村老人,自主知晓数十年前遗留危爆物品的上交处置渠道。当我们追问“为何不上交”,更要审视,是否有人向群众普及过处置途径。

 案发后,得知保管父辈遗物竟触犯刑法,老人终日惶恐,心理压力巨大。办案过程中,我们同步开展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向老人讲清法律边界,告知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嘱咐家属多加陪伴宽慰。

 到案后,老人主动上交全部黑火药,如实说明情况。经查,老人一贯品行良好,无前科,该案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再犯罪风险较小。宽严相济,宽要有尺度,严要有依据。对蓄意涉爆犯罪必须严厉打击,而面对因认知局限失足、真心悔过的高龄当事人,司法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空间。综合全案,我院依法提起公诉,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既守住公共安全的法治底线,也传递司法人文关怀。

 

善于融合理法情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本案庭审设置在村委会就地开展。法庭上,我们既客观指控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违法事实,讲明危爆物品潜藏的安全隐患;也如实陈述黑火药来源、老人现实处境,充分阐释适用缓刑的考量。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判决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放任,而是法律给予迷途老者的包容与救赎。

庭审现场亦是普法课堂。我们以这起身边的真实案例,向在场村民普及危爆物品管理法律知识,引导群众主动上交家中遗留火药、雷管等危险物品。办案不止于一纸判决,惩治是手段,治理才是目标。刚性法律划定安全红线,柔性司法化解群众心结,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办案心得

小案连着大民生,一案映照检察初心。这起乡土小案,让我真切体会“三个善于”的实践力量:善于察微析疑,跳出卷宗表象;善于参悟法理,拒绝机械司法;善于体恤民情,让公平正义可感可及。手握法律的标尺,心怀为民的温情。今后履职路上,我将坚持法理情有机融合,不做简单的法条搬运工,争做有温度、有情怀、有担当的基层检察人,办好每一件民生小案,以检察微光守护乡村烟火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