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厂区堆放着废旧电缆线,见财起意的杨某某趁着夜色翻过院墙,转移电缆线至林中剥皮处理装袋,骑车驶离时被巡逻人员发现,弃赃而逃。近日,经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5年6月的一天,杨某某骑车经过某公司拆除厂房现场时,发现厂区内露天堆放许多废旧铜芯电缆线,动了歪心思。第二天晚上,杨某某借着夜色翻墙进入厂区内,盗走若干电缆线。为方便运输,杨某某将电缆线剥皮、锯断后装入两个蛇皮口袋,却在准备离开时被巡逻人员发现,惊慌失措的杨某某弃赃而逃。后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456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杨某某身份并电话通知其到案。“我搞了这个事后很后悔,但最后电缆线还没有被偷走,还放在树林里”,杨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提出自己的盗窃行为并未成功。
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某在围墙外树林内对电缆线进行剥皮、截断处理时,首先从空间距离上看其已经将所偷财物转移至厂区之外,其次将铜芯线物理状态予以改变后,已经实际占有并控制铜芯线财物,财物脱离被侵害单位实际控制范围,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成,为躲避巡逻而丢弃赃物,属于事后对已占有财物的处分,依法不影响犯罪的认定。”针对杨某某的困惑,检察官对其进行细致释法说理,用通俗的语言向其解释盗窃罪法律规定的内容,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某某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贪小利酿大错,弃赃难掩罪行。判断盗窃既遂与否,核心在于财物是否脱离权利人管控、行为人是否实现实际控制,事后弃赃、逃逸等行为,均不改变犯罪既遂的定性。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将严格依法裁量案件,维护公民财产安全与社会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