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家山上的树,想怎么砍就怎么砍?”陷入误区的李某越过了法律红线,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近日,经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宜都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李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雇请他人大面积砍伐自家山上及从他人处购得的林木,随后将木材出售获利。案发后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经现场勘验鉴定,李某滥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86.8849立方米,采伐面积36.23亩,林木株数1164株。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李某滥伐林木立木积材为刑事立案标准四倍有余,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应予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绿水青山不容“误伤”。守护每一片绿荫,既是对法律的敬畏,也是对子孙后代的负责。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将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以高质效履职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