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莉玲)2024年底,我院办理了宜都市东阳光公司园区内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员工易某某下班后驾车经过园区十字路口时,因车速过快与一辆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人员伤亡。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程序审查起诉即可。然而,翻阅卷宗时,一组数据让我心里一紧——上一年1至7月,该公司厂区内共发生交通事故24起,其中导致人员受伤7起,发生在上下班时段的21起,平均每月3.4起,几乎每个星期都有事故发生。
个案可以依法办结,但隐患不除、病根仍在,相似悲剧终将反复重演。我决心办好这起“案外之事”,做实社会治理。
一、数据触目惊心,但光有数据还不够
我做的第一件事,是调取园区警务室上一年度的全部接处警记录,逐条梳理、分类统计。事故集中在上下班高峰、集中在弯道路口、集中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汇处——三个“集中”,指向性非常明确:园区道路规划和管理有系统性问题。
带着初步判断,我决定实地去看看。可第一次踏勘,就碰了壁。我和同事在27.5万平方米的园区里转了一圈,小轿车、重载货车来往有序,停车区、通勤巴士停靠点、斑马线一应俱全,标识标牌也算清晰。正赶上工人换班,人流量很大,但车辆通行还算顺畅。“看不出问题在哪”,这是我和同事共同的困惑。
问题找不准,检察建议就写不到点子上。可交通规划不是我的专业,靠“肉眼”看不出来,怎么办?
二、三访园区,才真正把准了脉
我决定请“外脑”。第二次去园区,我邀请交警大队专门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的同志同行。同样的路,在他眼里完全是另一番景象——
“这处停车场出入口设置不合理,旁边就是重载车车道,上下班高峰期员工车辆进出很容易和货车别到一起。”
“这处减速带一过就是小上坡,汇入主路必须踩油门,对向如果有来车,躲都躲不掉。”
他一边走一边讲,一连指出了七八处隐患。我这才明白,原来看似规范的设计背后,竟有这么多被忽略的“死角”。园区负责人听完也坦言:“设计时更多考虑的是通行便利和整齐美观,确实没想到还有这么多安全门道。”
拿到了专业的“诊断书”,我以为可以顺利制发建议了。可坐下来起草时,我犹豫了——检察建议发出去,企业会不会觉得我们是“多管闲事”?会不会觉得检察机关手伸得太长?说实话,顾虑是有的。但回头再看那24起交通事故,再想想卷宗里伤者的照片,我觉得这事该做。只要找准了问题、拿出的建议靠谱,企业没有不接受的道理。
没想到,第三次去园区送达检察建议时,企业方面虽然态度客气,但语气里有犹疑:“我们这么大的园区,一直都是这么运行的,真有那么严重吗?”
我理解企业的反应。在他们看来,事故虽然多,但大多是轻微刮擦,没出过大事。我没急着反驳,把事先准备好的事故点位图摊在桌上——24起事故,用红点标在园区地图上,集中在哪几个路口、什么时段、涉及什么车型,一目了然。我指着那几个红得发紫的点位说:“安全隐患如同深埋地下的火种,主动排查整治,远比事故发生后补救追责成本更低、意义更重。我们不是来挑毛病的,是来帮着解决问题的。”旁边一位负责安全生产的同志接话:“这些路口我每天经过,确实经常看到刮蹭,一直没当回事,你这么一标,真是触目惊心。”
一番话讲完,企业负责人点了点头:“你说得对,我们改。”
三、建议怎么提?我给自己定了三条规矩
动笔起草检察建议时,我给自己定了三条规矩。
第一,问题必须具体到点。不能只说“道路设施不完善”这种空话,要写明哪个路口缺什么、哪个路段有什么风险,让企业拿到建议就能对号入座、直接整改。我对照交警同志指出的七八处隐患,一条一条写到建议书里,并附上了现场照片和点位示意图。
第二,法律依据必须明确。不能只说“建议你们怎么做”,还要让企业明白“法律要求你们怎么做”。我逐条对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道路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相关要求,在建议书中逐一引述,做到于法有据。
第三,建议必须可操作。不能“站着说话不腰疼”,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来提。比如停车场出入口改造,我建议的是“优化调整”而不是“推倒重建”,既解决了安全问题,又控制了成本。
围绕这三条规矩,我从三个维度提出系统性建议——硬件上,重点对事故多发路口进行渠化改造,规范设置减速带、限速标志,合理调整停车场出入口;管理上,建立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超速、违规驾驶等行为明确惩戒措施;人的层面,以案说法强化全员培训,形成“人人讲安全”的氛围。三个维度覆盖了“物防、技防、人防”各个层面,既管当前又管长远。
建议发出后,我建了一个整改跟踪台账,每周电话沟通一次,每月实地走访一次。企业整改中遇到法律问题随时找我,随时解答。我是这么想的:建议不是“一发了之”就算完事,只有帮企业真正把问题解决了,检察建议才算真正落地。
四、第45天的变化
第45天,公司送来详细的整改回复报告,对检察建议的内容全部采纳。我第四次走进园区,眼前的变化实实在在:事故多发路段全部加装了减速带和限速标志,“限速、禁止鸣笛、公汽停靠站”等标识清晰规范,停车场出入口完成了优化改造,上下班高峰时段甚至启用了无人机空中巡航。园区负责人告诉我,整改后交通事故发生率同比下降26%以上,员工走在园区内安全感大幅度提升。“感谢检察机关帮我们堵住了管理漏洞,也感谢你们对我们员工的关爱。”
回望此案,我体会最深的有两点。
一是办案就是办企业的发展、办百姓的人生。一起“小案”背后,可能牵着一个企业的稳定运行、一群员工的安全出行。如果当时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顾虑而止步于起诉,这些隐患可能还在,事故还会继续发生。作为检察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只是把案子办准、办铁,更要善于透过个案发现社会治理的堵点、难点,把“治罪”和“治理”结合起来,这才是对企业和群众真正负责。
二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分寸到底在哪里?“到位不越位”这五个字,做起来比说起来难。起草建议时我曾犹豫,送达时企业也有疑虑,这说明边界感不是天然被认可的。怎么把握?我的体会是:
必须立足检察职能这个“本”,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事。可以给企业“把脉问诊”,但不能指手画脚;可以提建议,但不能替企业做决定。我们做的一切,都要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可感。企业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检察机关是协同治理的推动者、赋能者,绝不是替代者。这份履职分寸,是基层检察治理的核心智慧。
头顶的无人机,巡的是交通、护的是安全。企业规范了,员工才能安心;员工安心了,企业才能行稳致远。这,就是一份检察建议背后的“服务温度”。
检察长点评:王莉玲同志用三访园区的脚步、红点标注的数据、45天跟踪的台账,把一份检察建议做成了社会治理的范本。我们检察机关不仅要当“啄木鸟”把脉问诊,更要当好“护林员”遮风挡雨。只要于法有据、于理相通、于情可感,就要理直气壮地去监督,真心实意地去帮助。这份检察建议,正是把“纸上的法律”变成了“路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