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数字检察”为见义勇为缓刑犯“发声”

【字号:    】        时间:2025-10-11      

(通讯员:杜佳琳)2025年9月15,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同时缩减其剩余缓刑考验期。这是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并办理的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监督案件。

“我只是做了该做的事,没想到还能获得这样的肯定!”面对司法机关送达的减刑裁定书周某某难掩激动。2024年7月,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处于缓刑考验期的周某某用一次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逆转了自己的“低谷”人生。

事情发生在一个闷热的傍晚,周某某与同伴丁某某、陈某某三人相约在高坝洲镇陈家岗村白米田水库钓鱼,当时同村村民邹某某正在该水库内放虾笼。突然,正在钓鱼的周某某三人听见挣扎求救的声音,寻声过去发现是邹某某不慎落水了,三人毫不犹豫地冲过去进行救助,周某某与丁某某跳入水库内拉住邹某某,陈某某在岸边帮助递竹竿,三人合力将邹某某成功救助上岸,上岸后周某某对邹某某进行了简单的急救处理,直到确认其恢复意识、脱离生命危险之后,浑身湿透的周某某等三人才离开现场。

高坝洲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走访调查周某某的日常表现时,有人反映了这件事情,司法所遂联系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后向宜都市见义勇为促进会上报周某某等三人救溺水村民的事件。202411月8日,宜都市见义勇为促进会授予周某某等三人“宜都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奖励周某某1200元,丁某某、陈某某各600元。

2025年3月初,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自行研发了“缓刑罪犯见义勇为适用减刑监督模型”,对该类案件情况开展专项检察监督。通过数据比对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的突出表现,可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官随即开展线索初核工作,并向宜都市社区矫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对周某某见义勇为表现调查核实,若调查核实属实,建议依法启动提请减刑程序,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规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周某某是否符合重大立功表现呢?该院于2025516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听取案件情况后,一致认为:周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悔罪,主动配合矫正机构落实信息化核查相关要求,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及公益活动,对原判刑罚中财产性判项积极履行,风险评估综合评定等级为低风险,且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确实存在见义勇为的突出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于是,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向宜都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发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同意该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提请减刑。

“司法有力度也有温度,缓刑不是标签,而是给予社矫对象改过自新的机会。”承办检察官表示。周某某的实际行动证明,即使身处缓刑考验期,只要积极履行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法律不会忽视任何一次正义的行为,周某某的减刑裁定,既是对见义勇为的肯定,也是对浪子回头的鼓励,更加坚定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也突显了社区矫正平衡惩罚与恢复性价值。

如今,卸下“缓刑犯”身份的周某某,更加坚定了用正能量回馈社会的信念,他的“减刑”故事也让更多社区矫正对象感慨:一时的过错并非终身的审判,用行动践行正义,终会为人生“减负”,迎来生命崭新的开始,任何时候都为时不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