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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同行丨盗窃被抓“无中生友” 铁证面前一样“刑”

【字号:    】        时间:2024-11-06      

本网讯(通讯员 黄梦玲)“我没偷东西,我是冤枉的!”

“那人家报案丢的东西怎么在你租的房子里搜到了?”

“那个房子是我朋友的,这个烟也是我朋友张三送给我抽的...

“那你说一下张三的身份信息?”

......

以上对话是检察官去提审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四时的对话,面对铁证,李四仍然坚称自己是冤枉的,并且一口咬定朋友张三,但又说不出张三的任何信息,警方也查无此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入室盗窃案,一律师事务所的大门被人破坏撬开,民警经过监控研判,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李四。据调查,李四自2019年起,已有多次盗窃前科,此次盗窃距刑罚执行结束不足半月!出租屋里面除了律所丢失的东西,还有三十几部手机和各种香烟,可见这是个“江洋大盗”的盗窃窝!

经过比对其它报案,发现近期还有一家手机销售店和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失窃,作案手法与上述案件如出一辙,李四的作案嫌疑最大!

检察官回到本案证据上,对繁杂的书证、证人证言进行梳理、逐一查看监控视频、比对各盗窃物品的特征、识别码,抽丝剥茧,最终形成李四盗窃的完整犯罪证据链:

李四驾驶电动车来到被盗律师事务所门口,撬开门锁潜入,从中窃出四个手提包。后驾驶电动车经过路口时被拍到清晰人脸。民警在被盗律师事务所大门取得一枚指纹并在事务所内部采集到DNA,经鉴定均属于李四。另在李四用本人身份证租赁的房屋内搜到了律所被盗物品,其中一个移动硬盘上还贴着写有主人名字的标签!其他两起被盗案也有李四作案的完整证据链,这下李四的谎言被铁一样的证据击得粉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02458日,经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决李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李四不服并提出上诉,202481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犯罪分子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以为自己不承认就不能定罪,殊不知其一举一动都暴露在监控摄像头下,还有多种技术辅助,让罪恶无处遁形,只有遵纪守法,才能清白在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