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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评】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的能动适用

【字号:    】        时间:2024-03-11      

(通讯员 黄金春)近期热映的电影《第二十条》以“正当防卫”为话题,以现实案例为原型进行戏剧化演绎,一经播出引起社会热议。在观看电影之后,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刚入职检察院的新干警,更想从情理法的角度谈一点感悟。

电影中有多个涉及到“正当防卫”的案件,从见义勇为制止校园霸凌的行政案件到制止侵害而起杀人的刑事案件,该刑事案件让我联想到2016年引起舆论热议的“于欢辱母杀人案”,该案中的于欢被催债人员骚扰,面对催债者侮辱母亲后使用水果刀捅伤催债人员,其中一名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二审认定于欢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于欢案一审判决后,判决结果引发社会关注,公众几乎一边倒偏向于欢,认为判决并不合理。民众究竟是对定罪不满意,是对量刑不满意?我想当时大家更多的是认为量刑过重,大家无法理解这种保护母亲的行为,尽管造成了一人致死的后果,也不应该被判处无期徒刑。民众朴素的正义感、价值观认为当母亲受到性侮辱时,子女的起反抗行为是值得被原谅的,此种情形下当然可以手刃仇人。这也符合刑法第二十条中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第二十条》影片中,妻子遭受高利贷催债人员长期强奸,丈夫亦被长期凌辱,在催债人员回车拿刀威胁之际,丈夫捅死催债人员。两案中的辱母、辱妻行为在民众眼中,具有极端的社会危害性,甚至被等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根据我们日常经验,如果双方发生口角,言语中脏字涉及家人,被辱骂者应有“义务”进行还击,或动口或动手,如果置若罔闻,则会被认为是懦夫的表现。所以侮辱家人首先是文化的问题。就我国而言,儒家文化强调仁义礼智信。古代立法中这种文化的浸润影响则更深,《周礼》有云: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唐律疏议》亦有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以及清朝案例“陶丁氏拒奸杀人”案中对于强奸行为的防卫权。朴素的“正当防卫”意识已在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经过近现代法制化发展,关于“正当防卫”也有了更加明确清晰的界定。

法律内生的道德性决定了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必然无法与道德、情理相脱离,需兼顾法理与情理统一,这有利于推动社会价值共识的形成,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秩序。从当前司法实践看,法律适用道德、情理之间出现不协调甚至冲突的现象已不是个例。刑罚的严厉性会让社会民众对刑事司法中出现的“情法难两全”问题感触更深。故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任重道远。作为一线的检察办案人员,既要依法办案不能机械执行法律,要在依法的基础上,从政治上考量,在社会效果上平衡,达到执法司法的至善尽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