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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加速推进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试点工作

【字号:    】        时间:2023-08-25      

图为犯罪嫌疑人在律师见证下签署承诺书
图为犯罪嫌疑人履行禁捕禁钓宣传志愿服务

本网讯(通讯员 王莉玲)近日,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正式试行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公益服务”制度。该项试点工作由宜昌市委政法委牵头,宜昌市检察机关具体负责实施,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

社会公益服务制度最早由湖北省检察机关探索进行,其目的是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深化诉源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相结合,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后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与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出台了针对情节轻微的“非法捕捞、交通肇事、醉酒类危险驾驶”三类刑事案件实行社会公益服务的相关文件,探索通过履行禁捕禁钓宣传、交通秩序引导、环境卫生整治等志愿服务内容,促使犯罪嫌疑人知法守法、真心悔过,以切实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适用。服务程序的启动以行为人自愿为原则,充分考虑其身体条件,并在告知环节详细释明了履行服务与案件处理的关系和监管要求等内容,且在律师见证下签署承诺书,以提高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益服务工作的认识,从源头上保障工作开展效果。社会公益服务履行完毕后,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将根据交警大队、渔政部门等接收单位的服务证明、评价表、口头反馈等材料,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整个工作过程严格坚持合法、公正、规范和高效原则。

文件下发后,宜都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在宜都市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成立“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检察部全体干警为小组成员,负责与交警、渔政部门的协作沟通,并对社会公益服务工作进行指引和督导。根据试点方案,第一检察部与宜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宜都市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公益服务工作运行机制进行了会商,三方对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所追求的目的和基本工作原则达成共识,并确立了包含从公益服务程序启动到刑事案件审结整个阶段中双方的职责,犯罪嫌疑人开展服务工作的基本流程、服务联络人、服务内容、时长设定、日常监管、服务评价、不合格处理等内容的基本工作方案。

社会公益服务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通过纵深融合履职,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探索,其积极适应犯罪结构变化,坚持人权保障,助力社会矛盾化解,为轻罪治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