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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督促追回医保基金8.3万余元

【字号:    】        时间:2023-07-25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新华)718日上午,宜都市检察院收到市医疗保障局送达的《关于检察建议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回复称根据检察机关反映的医保基金被非法占用的问题,该局已全部查实并将违规支出的医保基金共计8.3万余元全部追回到位。

今年5月,该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在宜都市参保的杨某因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杨某某因医疗纠纷,在已经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又获得侵权人赔偿的情况下,未依法主动退还已享受的医疗保险基金。宜都市医疗保障局也未依法向参保人追回,致使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流失,国有财产受到侵害,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为了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医保基金监管,该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向对全市医保基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宜都市医疗保障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严格依法履行医疗保险基金监管职责,追回参保人已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市医保局高度重视,组建工作专班,在全市范围内,对2021年以来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经过全面排查,共发现违规报销医保基金案件3件,追回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共计8.3万余元。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打破信息壁垒,强化部门协作。714日上午,市医保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卫健局、市联合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建立了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事前告知等为主要内容的宜都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协作衔接机制。通过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堵住了医保基金监管漏洞。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其规范使用既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就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促进全市医保基金依法规范运行,切实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护网”,守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

 

普法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