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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师”不成,锒铛入狱

【字号:    】        时间:2024-12-11      

(通讯员  黄梦玲)“他搞诈骗跟别人聊天时,我在旁边偷偷看过几次,想着我要是学会了,就可以自己搞诈骗赚钱了......”

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听到了这样让人咋舌的一番话,小小年纪不想着学门正经手艺好好赚钱,却试图走捷径”,不禁让人头痛。

19岁的小刚中专毕业后结识了因诈骗被取保候审的小亮等人,他们没有正经收入,消费却大手大脚,住着几百元一晚的电竞酒店,让小刚很是羡慕。

某天,小亮让小刚帮自己办理电话卡,小刚知道小亮是搞诈骗的,担心他会用自己办的电话卡给别人打电话,或者注册一些账号搞诈骗,所以果断拒绝。但小亮看着小刚的旧手机计上心头,承诺要带着小刚一起做诈骗,骗到人赚钱了就给小刚换手机,小刚只需要提供自己的QQ账号和支付宝账号就可以,其它都由小亮来操作。小刚最终没能抵挡换手机的诱惑,上了小亮的贼船。

小亮用小刚的QQ号进入一个QQ群,发布虚假兼职消息“支付宝小荷包提高流水任务,100元流水6元工资,500元流水12元工资”,招募到一名受害者,诱骗受害者往支付宝小荷包内转钱,后小亮将钱转出到自己和小刚的支付宝账号中,再删掉受害者的QQ联系方式,诈骗了受害者5864元,小刚也如愿使用诈骗所得换取了一部二手苹果手机。

小刚曾因寻衅滋事和盗窃被判处过刑罚,不仅不悔改,反而变本加厉,伙同他人诈骗钱财,若不严厉处罚,必将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宜都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以小刚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1月22日,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小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小小的恶,若不加以阻止,继续下去必将自毁前程并受到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