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方增梅)“这里是禁捕区,不能钓鱼”、“你这个渔具有这么多钩子,宣传册上说这属于真饵复钩钓具,是不能用的渔具”……近日,在湖北省宜都市清江边上,老刘拿着非法捕捞宣传册,一边发放,一边宣传,俨然一个资深“普法者”,但在此之前,老刘却是一起非法捕捞案件的“违法者”。
非法捕捞触刑法
2023年6月,老刘在宜都市清江某村排洪口处水域,使用系有7钩的真饵复钩钓具从事捕捞活动,后被执法巡逻人员现场查获,无渔获物。经相关部门认定,该区域属于禁捕区;其使用的系7钩的真饵复钩钓具属于禁用渔具。老刘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到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虽然老刘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该院对老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诉之后罚不罚
刑事案件办结后,事情并没有就此画上句号。负责该案的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规定,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检察官收到案件后发现,刑事检察部门鉴于老刘年纪较大、身体不好、无经济来源等因素对该案的审查意见是不予行政处罚。
到底罚不罚?检察官决定对案件开展调查核实,对制发检察意见进行必要性审查。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检察官到老刘住所地开展实地调查,通过走访村干部、邻居及其本人了解到,老刘年近七十,和老伴两人均做过两次心脏搭桥手术,靠种地生活,收入微薄,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反映。
为掌握类案处理情况,检察官还走访了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到老刘所在村地处清江排洪口水域,为非法捕捞活动高发多发地区,行政机关对同类案件都进行了处罚,且考虑到长江大保护、流域综合治理等,如果对老刘不做任何处罚,达不到“三个效果”统一。
经综合考量,检察官决定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老刘进行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给出“最优解”
怎么处罚效果最好?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行政处罚达成一致意见:老刘实施了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结合行政主管部门类案处理情况、“长江大保护”、流域综合治理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一是可以避免类案“同行为不同罚”,二是通过行政处罚可以更好的起到教育警示作用。鉴于其身体及经济原因,加上系初次违法,且主动要求参加公益宣传服务来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等情形,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可给予考虑从轻处罚。之后,行政检察部门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沟通,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审查意见与其交换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
2024年1月19日,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老刘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考虑老刘家庭、身体状况及参加公益宣传服务情况,可以考虑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经综合考量,在老刘协助村委开展禁渔宣传和护渔巡河后,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从轻处罚。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调查权对制发检察意见进行必要性审查,提升监督质效。用好联席会商制度,在融合履职、一体联动的基础上,实现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通过办理此案,我深刻的认识到,行政检察要做实,归根结底就是要与民同行,要让人民群众在行政检察监督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检察官感慨道:“行政检察部门要履行好反向衔接牵头职责,坚持能动履职、积极作为,在制发检察意见时,既提出应受行政处罚建议,又结合实际情况,指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坚持三个效果统一,在确保‘接住’的基础上持续推进‘接好’,真正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