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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盗窃后又将财物返还 依然构罪!

【字号:    】        时间:2024-04-23      

将他人钱包偷走后

因害怕法律制裁 将包扔回盗窃地点附近

上演一出小偷还包记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呢?

答案是肯定的!

(通讯员 黄金春)近日,经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江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3年12月,刑满释放后的江某发现自己与同龄人差距越来越大,心生嫉妒,在看到路边停放的奔驰车后,砸破车窗盗走车内钱包。离开后江某心生悔意,害怕再次接受刑事处罚,便将偷来的钱包原样返回,扔进奔驰车主就餐的餐馆后院内。后被害人报警,江某到案后带领民警找回被盗钱包。经清点,该钱包内包括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及其他物品。

“自己已经将钱包还了回去,被害人也没有财物损失,为何还要定盗窃罪?”江某不解并多次反问。

本案中,被盗钱包已经处于江某的控制之下,其盗窃的行为已经完成,后续的主动退还情节不会影响对其已经实施完毕的行为进行定罪,只能认定为从轻处罚情节。江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经承办检察官释明,江某深刻反省,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此次服刑后一定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检察官提醒: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人生留下污点。同时也提醒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提高防范意识,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