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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击破犯罪“帮凶”的层层谎言

【字号:    】        时间:2024-03-26      

(通讯员 黄金春)“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是真的,但是我并不知道他们拿我的卡用于犯罪,我是去办理贷款的”,然而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张某虚假的辩解不攻自破。近日,由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张某,被宜都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2年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以及手机等交给他人,后张某的银行账户单日流水高达110余万元,涉及全国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诈资金达80余万元,其中宜都被害人被诈骗数额中有5万余元进入该账户。被害人报案后,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充分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通过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检警合力击破犯罪“帮凶”张某的层层谎言,成功锁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实施帮助的犯罪事实。

张某在其供述中反复狡辩,称其只是想办理贷款。为充分证明张某主观上明知被帮助者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从张某经济状况、信贷情况、既往经历、涉案银行账户资金流出情况等方面进行补证。后通过补充侦查调取的证据,该院承办检察官发现张某并无现实的资金需求、知晓正规的贷款流程且征信正常。同时,张某的多处辩解不符合常理、常情,张某称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明显是说谎。

检察官提醒:“帮信”案件中,行为人常以自己是为了办贷款而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不知是用于犯罪,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帮信”的主观明知是结合主客观证据综合判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提醒大家切勿心存侥幸而以身试法,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帮信罪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