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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私自处置被查封的财产是犯罪

【字号:    】        时间:2024-03-18      

(通讯员 王莉玲 黄金春2024年3月6日,由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在宜都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当天,11名严重失信人员参加庭审旁听。

张某某系某水泥制品厂经营者,因民间借贷纠纷被王某诉至法院,因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裁定查封张某某水泥制品厂内的厂房及设备,充分告知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但张某某在查封期间擅自与第三方达成涉案厂房及设备的转让协议,并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转让款,逃避还款。

2023年10月,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张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经审查,该院认为张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并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经公诉人举证质证,张某某对完整的证据链条印证的事实当庭认罪。同时,公诉人还从犯罪构成、犯罪情节,罪名的危害后果及法律警示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张某某表示自己因无视法律触犯刑法,希望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将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张某某未经法院允许私自处置被查封的厂房及设备,不仅导致民事诉讼胜诉方胜诉权利无法及时实现,同时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正常秩序,对法律的秩序性和权威性造成损害。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此案也告诫大家,在任何时候都应尊重司法权威、不可肆意妄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